2013年斯诺登曝光棱镜计划后,美国国家安全局辩称只收集通话元数据而非内容数据。
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的运行固然存在一些难题,但是,这一机制对弥补复议机关中立性缺失、解决复议公正性天然不足等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如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均通过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来弥补复议之中立性不足的缺陷。当前,无论是在行政诉讼领域,还是在行政复议中,在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实践中,都力求将当事人诉请争议之外的实质诉求和诉请争议的关联争议等,予以一揽子、一次性化解,力求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制度 。例如,福建省司法厅发布的10个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中,有8个与土地征收补偿、海域使用补偿等相关,占比80%。基于行政复议裁决争议的活动属性,应从规定复议案件庭审过程的进路建构相关制度,而非按照听证制度的要素来细化相关制度。具体而言,《修订草案》关于复议范围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虽然修法通过行政行为替代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扩大了复议范围,但是,仍将无法识别为行政行为的行政活动所引发的争议排除在了复议渠道之外。四、行政复议的行政属性与加大行政复议实体处分力度个案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是主渠道定位的核心要求,修法加大行政复议实体处分力度,是实现这一核心要求的关键。
据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复议案件,仍然保留了适用书面审查方式。与之相对应,修法要为实现这一新的目标定位提供制度保障,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均需回应这一新的定位,进行重构和完善。由于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这一实际运行情况,审理案件的主要工作其实还是由复议机关进行的,一般由行政复议机关先提出初审意见。
二、构建具有实践性和有效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以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为宗旨,构建起具有实践性和有效性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从长远来看,行政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还可以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合并后,司法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2008年的《通知》要求,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社会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专业保障才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核心要素。
这里主要要考虑行政复议委员会与现行行政体制的协调,特别是要处理好行政复议委员会与行政首长负责制之间的关系。行政复议中解决行政纠纷的职能,与诸如决策、管理、执行等其他政府职能,还是存在明显区别的。
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征求意见稿》中对原有行政复议管辖体制作了重大调整,即行政复议权由部门全部集中至一级政府,政府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作为唯一的复议机构办理复议案件。(二)审理案件的程序考虑到新旧复议体制的衔接,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程序既不能简单化,也不能复杂化。那么,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案件的结果在最终的复议决定中起到何种作用,就是值得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也指出:探索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比如,《征求意见稿》第60条规定: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事实上,2007年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已经在这一方面有所体现。社会公正人士参与案件审理可以更多地反映民意,同时也可以将案件审理的积极效果传递于社会,有益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知》同时指出,其他地区也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开展该项工作。但长期以来,由于审理机构、审理方式、审理程序设置等方面的问题,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威性以及申请人对复议决定的认同性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从而使得大量行政纠纷并未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解决。
解决这些制度性问题的出路在于,通过修订《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委员会作为重要内容入法,使行政复议委员会获得制度性支持。《征求意见稿》第58条还对可以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作了规定。
《通知》规定: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般委员组成例如,对列为应当听证案件范围的,除重大、复杂案件外,还增加了疑难案件。专章的规定,不仅体现了审理程序内容的丰富,也体现了审理程序的独立和重要性。第三,真正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效率。实际上,申请人不仅关注结果是否公正,更寄希望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够采取一种权威的、专业的、公正严明的审理形式对案件进行裁判,从而查清真相,明辩是非。首先,对听证案件进行了分类。
《修订草案》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的两个基本程序,即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而在第四章第三节中进一步规定了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规定了一般程序的具体审理方式,即行政复议机构听取当事人意见的方式,包括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还对听证的审理方式作出规定。因此,应借鉴行政诉讼在查明事实方面的做法和经验,进一步优化行政复议审理程序,使之更加适合行政复议的现实需要,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从而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
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更大的功能,需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进行再改造和再优化。程序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与否,不仅关系到审理结果的公正性,也关系到能否提升人们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和对结果的可接受性。
在社会上,一度出现群众对行政复议不够信任,认为行政复议存有办案不公现象,不愿将行政复议作为纠纷解决的首选途径,原因就在于行政复议不像法院那样公开地面对面举证、质证、认证,存在当事人看不到的东西,导致当事人对结果的不信服。因此,简易程序到底采取何种方式来审理,值得研究。
实际上,对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完善,国家早就关注到了,每五年的法治政府建设纲要中都提出要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就是希望在查清案件事实、提高行政复议效率上下功夫。可见,一般程序强调的是直接言词原则,强调复议人员和双方当事人亲临现场,强调所有的证据必须经过当面举证、质证、认证后才能作为复议决定作出的依据。而在简易程序的启动方面,除了规定其他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原则基础上的选择之外,还可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可以采取简易程序并得到当事人同意等情形,即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以及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权,以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修订草案》继续保留了该规定,而且对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完善。
而将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的一个特例,显然与通常所理解的一般程序内涵有所差异,也不利于一般程序的构建。首先是受传统的制度设计理念的影响,认为行政复议是行政体制内的产物,应当更多具有行政性特点,而不能仿效司法化,甚至一度出现反司法化倾向。
实际上,如果把《修订草案》的结构及条款表述与《行政诉讼法》作一比较就会发现,《行政复议法》的内容越来越向《行政诉讼法》的内容靠拢,也表明行政复议越来越多地吸收了行政诉讼的优点。然而,将简易程序与书面审理相勾连,显然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通常特征,也极易误入歧途。
听证程序是在以往以书面审查为主的背景下设立的,而在以《修订草案》听证程序作为一般程序的内容来设计后,听证程序有关具体步骤和环节方面的内容归并到一般程序之中;作为适用条件和范围方面的内容,归并到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的内容之中,这样,作为相对独立的听证程序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修订草案》中的听证程序在作出拆分之后,就不必保留,不再作为一个程序。当然,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这种功能定位与以往实践中的情形有所不同,由重大案件的审理功能变为咨询功能。
一般程序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程序,必须科学设计,必须通过更为合理的程序设计让当事人能够言词对抗,以查清案件事实,增加审理的透明度。第二,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早期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定位于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以及自我纠错,然而,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其功能也在不断发展和延伸,由原来的仅仅是监督行政而逐步发展为多种功能,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而言,行政复议的功能在于权利救济;从行政复议机关的角度来说,行政复议的功能在于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来讲,行政复议的功能是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最后,规定了听证的具体程序。
尤其随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深入,行政复议越来越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而行政复议一般程序的非正式性,也导致其简易程序设置缺乏必要性以及简易程序内容方面的不足。
进入专题: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 。而《修订草案》以第四章行政复议审理的专章形式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问题,包括一般规定、行政复议证据、一般程序、简易程序、行政复议附带审查5节24个条款。
暂且不论该实施条例的规定是否超出了《行政复议法》的范围,是否属于越权解释,但无论如何,有了听证程序,也使得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相较而言,听证程序就显得更为规范,更接近通常所说的一般程序的内容,只不过其仅适用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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